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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宣判 药家鑫被判处死刑
凤凰网讯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今天(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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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11-04-22 11:26
据参加旁听的市民说,该案民事部分赔偿4.5万元,丧葬费等不予考虑,受害人家属表示对案件审判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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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布于:2011-04-22 11:30
民事赔偿部分有点不合理吧,虽然受害人家属表示没意见,但也不至于这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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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布于:2011-04-2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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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1-04-22 11:46
图片:未命名3.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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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1-04-22 11:54
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p=null, 2, left]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p][p=null, 2, left]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p][p=null, 2, left]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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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1-04-22 11:58
又一次舆论杀人 新闻媒体干涉司法独立
该死不该死 法律说了算 不是所谓的“人民”说了算 如果媒体可以评判谁该死不该死 那要法院干什么 发个大字报就可以判死刑了 药某这事 不在于他该不该死 而在于中国的司法独立 又一次被践踏 媒体的干涉 看似维护了正义 公平 其实 是破坏了制度正义 最简单的 辛普森杀妻案 看看美利坚的处理结果吧 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这才能确保每个人都会受到保护 中国搞媒体的 法律基础都普遍没有 法制与法治都分不清 记者不是大侠,却都是自我感觉良好的大侠。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 中国的记者们,就是新一代的以文乱法的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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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1-04-22 12:03
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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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1-04-22 13:40
去年的时候高院还发了个文件 说舆论不能在案件审理时有偏执性的意见,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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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1-04-22 14:41
我认为判断正确啊~~~~~~~~~~~ 典型的杀人案件··不是死刑还能是什么? 而且 还是故意 就因为别人看你的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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